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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四项机制做好民事强制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11-11-11 21:46:08


    许昌县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建立四项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中职能作用。

    一是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对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法警要提前介入,登记备案,主动了解和掌握协助执行的任务要求、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科学部署警力,与执行法官就执行现场的警戒方案进行磋商,确保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二是完善警务保障安全机制。针对每起执行案件的地理特点、治安环境等不同情况,制定警务保障执行预案,内容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执行物品的安全存放,执行地点的治安维持,查封、扣押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制定的财务或金融票证前的搜查工作等,提出详细的对应办法和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安全。

    三是实行疏导劝解宣传机制。法警要协助执行法官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自动履行。对经劝解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予以训诫,有暴力抗法倾向的,经执行人指示将其暂时予以加带警械或看管隔离。在执行现场设置警戒区,文明疏导围观群众。

    四是强化相互监督提升机制。法警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和妨碍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执行法官交办的可能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法警应及时沟通进行纠正,对明显违法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今年以来,该院法警队参与民事强制执行223起,占执行案件62.5%,出动警力528人次,出动车辆300余趟,对被执行人拘传86人,拘留 51人,查封、扣押123起,有效发挥了职能作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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