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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以安排工作为由强迫女孩卖淫 男子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1-11-11 21:50:42


    为牟利,安某伙同他人采用奸淫、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小茜(女,化名)卖淫。11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安某作出一审宣判。

    想发大财  以安排工作为名骗出女孩

    2009年2月下旬,家住新疆的女孩小茜来开封找好朋友晓灵(女,化名)玩,白天闲暇无聊就去陈某(女,已判刑)打工的网吧上网打发时光,次数多了她就和陈某认识了。一天,陈某与小茜聊天时故意对小茜说:你是不是来找工作?如果找工作她认识的人多,可以帮忙。刚开始小茜考虑到自己在开封人生地不熟,不便在此打工,就委婉拒绝了陈某。

    2009年3月4日,陈某发现小茜上网卡的钱快花完了,就再次向小茜提起帮她介绍工作的事情。涉世未深的小茜想到自己身上带的钱确实不多了,而陈某挺热情、像大姐姐一样关心她,就接受了陈某的建议。见小茜同意了,陈某非常高兴地与自己经常联系的、专门往酒店、宾馆介绍小姐的许昌县苏桥镇的罗某(已判刑)通了电话,商定好了介绍费及利润分红后,她又跟自己的男朋友且与罗某同村的贾某(已判刑)联系,告诉了自己的“杰作”。贾某一听忙阻止她说:“前几天庞某(已判刑)跟他联系,说他在郑州联系好了卖淫点,郑州消费高,收入也会可观。小茜暂不给罗某,咱们去郑州先大赚一笔再说。”陈某听了贾某的分析后觉得有道理,就同意了。随后,贾某与庞某联系,庞某又与在郑州打工的老乡苏某(已判刑)联系,三人约定时间赶往郑州火车站碰头,共商发财大计。

    陈某告诉小茜她认识的朋友都在郑州,可在郑州为其安排工作。2009年 3月4日中午,陈某和小茜一起乘坐公交车来到郑州。苏某、贾某、庞某三人在郑州火车站接到两人后,苏某用电话四处联系自己的朋友、熟人,但始终没有找来合适的卖淫场合。几人在一起吃过饭后,贾某等三人对小茜说:今天不凑巧,郑州的朋友出差了。我们先回许昌,随后再给你找工作。小茜同意后,陈某、贾某、庞某三人将她带至许昌火车站附近一家旅社内住下。为防止小茜逃跑,陈某和贾某让庞某与小茜同住一室,当晚庞某对小茜实施了奸淫。

    次日早上9时许,小茜非常生气找到陈某称她的朋友庞某不地道,欺负她。并称她不再找工作了,要跟陈某回开封。但陈某以身上只剩10多元钱,不够二人坐车回去为由拒绝小茜的要求。后小茜要求与好友晓灵打电话汇路费时,遭到了陈某、贾某的拒绝。小茜无奈留了下来,陈某独自返回开封。

    暴力胁迫  多次强迫女孩卖淫均遭拒

    2009年3月4日晚,许昌县苏桥镇某村在郑州打工的安某(今年27岁)找表侄苏某闲聊,苏某向其提起小茜想卖淫之事。安某称他在郑州认识的人多,可以帮这个忙。并亲自给庞某联系,让庞某把小茜带来找他。同时安某又告诉庞某他管吃住,小茜挣到钱扣除费用后他与苏某、庞某三人均分。

    3月5日,贾某、庞某将小茜带至郑州交给苏某和安某,当晚安某先把小茜带到一家歌厅,让小茜陪客人喝酒,但因排队等客人时间长、消费不高,安某觉得无利可图就又把小茜带到郑州某洗浴中心。后因小茜发现安某所找的工作是让她卖淫的,坚决不同意接客。安某无奈把小茜带到苏某的租房处,十分生气地质问小茜为什么退客人,并以教小茜如何接客为借口,不顾小茜的反抗,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后庞某、苏某和安某三人又言语胁迫威逼小茜卖淫,小茜被迫同意卖淫。

    3月6日的一整天时间内,苏某一直紧盯小茜,就连小茜上卫生间他也要在门口把守。小茜找机会曾想跳窗逃跑,但终因苏某盯得紧而无法实施。她无奈在当晚又被安某带到郑州某洗浴中心接客时,又趁服务员不注意,逃跑到洗浴中心门口处,但被门口的保安拦下未能脱身。

    见小茜还是不愿意接客,安某、贾某两人再次把她带回苏某的租房内,苏某、贾某、庞某三人轮番向小茜灌输卖淫能够轻松赚钱,并威胁小茜继续“工作”。安某也趁机告诫小茜,他为帮她找工作花了几千块,如果她不去接客,就要还钱。小茜想尽早脱离几人魔掌,就用电话向好友晓灵借钱,但她没有告诉晓灵自己已被胁迫的事情。晓灵觉得小茜不听她的话,胡乱花钱,便拒绝给小茜汇款。

    为防止小茜逃跑,安某让苏某与小茜同居一室。当晚,苏某对小茜实施了奸淫。

    发财无果  “转卖”女孩逼其把淫卖

    不能从小茜身上发财,2009年3月7日早上,安某把小茜还给贾某和庞某,并让两人补偿他1000元吃住费用。贾某与罗某取得联系后,告诉安某他将小茜转给罗某有钱后再还钱。

    小茜考虑到郑州无法逃脱,也许换个地方就能逃跑,也同意了贾某的建议。小茜在被贾某“押送”去罗某住处的路上,借用贾某的手机质问陈某为什么欺骗她,并要求陈某接她回开封。陈某劝小茜把欠贾某他们的钱还了就可以回家,并胁迫小茜听从贾某的安排,好好“工作”。

    3月7日16时许,罗某开一辆面包车在老家附近接到贾某和小茜。三人在一饭店吃过晚饭后,罗某强行把小茜带到长葛市区董某(另案处理)所开办的一家酒店内,由酒店工作人员教其如何接客。小茜不愿接客,对罗某说陈某和贾某两人欺骗她,她不愿干这个工作。罗某威胁小茜道:现在不干不行,他已经给贾某1000元钱,她必须挣回钱才能脱身。小茜被逼无奈,当天晚上先后接待了两名嫖客。3月8日凌晨3时许,小茜接待第3位包夜嫖客时,因嫖客喝多酒睡熟了,她想到这是逃跑的最佳时机,便跑到酒店三楼的女浴池内,推开一扇窗户,纵身跳下。

    女孩报警  被告人因强迫卖淫获刑12年

    跳下后,小茜左腿疼痛难忍、无法动弹,她大喊救命,被闻讯赶来的保安搀扶到一房间休息。董某急忙通知罗某,罗某将小茜送往许昌某医院并以自己妻子的名字登记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小茜左腿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需要1万元的手术费。 3月14日,罗某拿来1万元钱,并准备了一份写有“小茜借罗某1万元钱,1年还齐”的借款合同,罗某、小茜和贾某三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医院给小茜做了手术。3月16日,小茜发现罗某、贾某都不在病房,便借来同病房病人的手机报了警。

    后警方对安某等人上网追逃。2011年5月8日,逃往深圳的安某到深圳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安某辩称自己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只起介绍作用,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伙同他人以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奸后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也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介绍行为的辩解理由,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行为。被告人辩解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安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虽然被告人系犯罪后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11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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