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撞人重伤潜逃四年 网上追逃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14 11:13:00


    葛某驾车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撞致重伤后害怕挨打便驾车迅速逃离现场并逃往外地,4年后,警方经网上追逃将其抓获归案。11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7年10月25日凌晨2时许,孙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许昌南环路自西向东行使许昌县某市场门口附近时,他打着左转向灯欲自南向北横穿公路,由鄢陵县大马乡的葛某(今年47岁)驾驶的某号牌农用自卸货车沿许昌南环路自东向西正好行驶到此处,葛某看到孙某要横过公路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距离太近,货车左前部还是撞住了摩托车,并将孙某撞飞翻滚到路北边不醒人事。葛某见发生了交通事故忙停下车,想下车观看时发现有路人朝其围拢过来,他害怕挨打,便有加大油门迅速逃离现场。

    周围的路人记住葛某的货车车号牌后,打电话报了警,并将孙某送往医院救治。许昌县警方根据路人提供的车牌号,据车寻主,找到了该货车的原车主王某。王某言称该货车已于2007年1月份卖予葛某,车辆手续也已全部交予葛某。因事务繁忙,车辆一直没有过户。后警方根据王某反映的情况,对葛某展开侦查并上网追逃。后经缜密侦查,2011年8月4日,警方将潜逃外地的葛某抓获并刑拘。

    经鉴定,孙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依法认定,葛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葛某的家属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葛某家属赔偿孙某各项损失6万元,孙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