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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数量不符令昔日好友反目 妙用“和谐生财”促双方和好如初

  发布时间:2011-11-14 11:20:02


    “老哥,听了法官‘和谐生财’的分析后我很后悔,因为这点钱影响咱哥俩多年的交情和生意真不值,我现在就把货款全部还上!”“老弟,‘和谐生财’我也深有感触,以前要帐时我脾气不好,向你道歉,你少拿100元货款算做我对你的补偿。今后咱俩还是好哥们,一会儿结案后去我店里咱俩再喝两盅!”11月11日,许昌县法院通过庭前调解成功和解了一起欠款纠纷案后,反目成仇的俩昔日好友的双手又重新握在了一起。

    在许昌县某乡集贸市场上开有一家五金电料门市部的杨某经常从许昌市区孙某的五金电料批零门市部里面进货,生意来往次数多了,两人成了非常熟识的好朋友,一旦杨某进货现金不够或者不方便亲自来进货时,孙某就赊账给杨某或者把货委托给由市区通往许昌县某乡的沿途公交车上发送给杨某。而杨某也非常讲信用,一般会在下次进货时将欠款或者货款及时结清。两人通过这样的方式做生意很长时间一直没有发生纠纷,但在今年6月6日的一次生意来往中,因货物数量的异议使两人的关系一下子跌到了冰谷。

    6月6日下午2时许,杨某事务缠身不能亲自到孙某处进货,便打电话让孙某通过公交车发送价值3600元的不同规格的电料,孙某按照杨某的要求配齐了电料并包装好送到通往某乡的公交车上后,将公交车的车牌号及到达杨某处的大致时间电话告诉了杨某。次日上午11时许,杨某给孙某打电话称货物外包装完好,包装里面却少了一捆价值280元的电料,并问孙某是不是少发货了。孙某听到后非常生气,称自己包装货物时清点了很多遍,根本不会少发货。并质问杨某当天下午3点多就会接到货,如果有差错当时就应该告诉他,为何今天才说货物少了。他觉得杨某故意找借口少付货款,并明确告诉杨某他不会承担责任。杨某马上与孙某争辩,两人言语不合随即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孙某多次通过电话,并亲自到杨某的门市部找杨某索要货款,杨某均以货物数量不对拒绝支付货款。孙某无奈,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支付货款3600元,并支付利息。

    11月11日上午,许昌县法院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凭经验认为很有调解的可能,遂马上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当事人到庭后,法官先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了解纠纷的症结所在,并单方面征求当事人的明确要求及意见。掌握矛盾的来龙去脉且得知双方均愿意调解后,便组织双方面对面的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通过进一步释法明理,明确告诉被告杨某,根据双方常用的习惯性交易方式,被告即接货方接收货物时应对原告即发货方所发送货物的包装、品种、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发现接收物品与约定的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即发货方,但被告没有按双方习惯性约定及时通知原告方,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货物损失责任。同时,又明确告诉原告孙某,双方习惯性交易中没有利息的约定,其向被告杨某索要货款的利息不会获得法律支持。随后,承办法官又结合典型案例,反复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谈友情。并另辟调解途径,耐心帮助分析双方合作的利弊得失,劝说双方“和谐生财”,希望双方各退一步、换位思考,并启发双方互谅互让、继续合作共赢。

    通过承办法官因势利导、情理结合的反复劝说,孙某、杨某两人冰释前嫌,放弃抵触情绪,互相抢着认错,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即杨某一次性支付孙某货款3500元,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杨某当场履行了钱款。两人同时向承办法官道谢道:“您们办案真是公平公正,效率高,我俩心服口服!”

    今年以来,该院注重庭前调解,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有和解愿望的案件,由承办法官及时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今年以来,该院庭前调解了各类民商事纠纷246起,无一起反悔,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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