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酒后因同村好友李丰没有去看望他生病的母亲而与李丰发生了争执,被众人劝开后,陈浩又向好友陈军、陈勇两人“诉苦”,得到两人的同情后,三人将李丰约出并将其痛打一顿。11月1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陈浩、陈勇二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陈军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1年6月20日19时许,许昌县椹涧乡某村今年48岁的陈浩和同村的李丰等8位好友在本乡一家饭店吃饭,喝过几瓶白酒后,陈浩来到李丰座位旁,对他说:“你打工回来也两三天了,咱俩关系这么好,俺妈有病,你也不去看看。”李丰边说他不知道边往饭店门外走,陈浩非常生气,追上李丰朝其脸上扇了一耳光,并大骂李丰,后被众人劝拉开。
陈浩回家后越想越生气,就买了一件(9瓶装)啤酒,喊来同村好友陈勇(38岁)两人一块到同村好友陈军(41岁)家继续喝酒。三人喝到凌晨1时许,陈浩说出了对李丰的不满,并让陈军将李丰约来喝酒,他要继续与李丰理论。陈军骑摩托车将李丰接来后,李丰先与陈军、陈勇两人碰杯喝了几杯啤酒,轮到和陈浩碰杯时,陈浩不愿意碰杯,重新提起李丰不去看望他母亲的话题,并说了一些难听话,两人话不投机,随即发生了争吵。争吵中,陈浩提议到外面的路上两人“单挑”,李丰不甘示弱,两人便到陈军家门外的一条大路上互相对打起来。厮打中,陈军、陈勇两人也借着酒劲,上前帮陈浩将李丰摔倒在地。三人边骂李丰不讲义气,边朝李丰身上乱踢、乱跺一阵儿后扬长而去。
李丰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搀扶回家的第二天早上,感觉其左侧肋部疼痛难忍,到乡卫生院拍片检查后发现肋骨断了两根,便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经鉴定,李丰所受损伤为轻伤。7月13日,陈浩、陈军、陈勇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经调解,陈浩、陈军、陈勇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李丰各项损失7600元,李丰要求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责任。
经查,陈军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判刑3年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浩、陈军、陈勇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