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卖出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11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王某将自己的货车卖予葛某(刑事部分另案处理)后因事务繁忙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葛某驾驶该货车发生了车祸,将受害人孙某撞致重伤。孙某便将葛某、王某和货车投保的许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葛某与孙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许昌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孙某各项损失5.8万元。驳回原告孙某对被告货车原车主王某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25日凌晨2时许,孙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许昌南环路自西向东行使许昌县某市场门口附近时,他打着左转向灯欲自南向北横穿公路,由鄢陵县大马乡的葛某(今年47岁)驾驶的某号牌农用自卸货车沿许昌南环路自东向西正好行驶到此处,葛某看到孙某要横过公路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距离太近,货车左前部还是撞住了摩托车,并将孙某撞飞翻滚到路北边不醒人事。葛某见发生了交通事故忙停下车,想下车观看时发现有路人朝其围拢过来,他害怕挨打,便有加大油门迅速逃离现场。
周围的路人记住葛某的货车车号牌后,打电话报了警,并将孙某送往医院救治。许昌县警方根据路人提供的车牌号,据车寻主,找到了该货车的原车主王某。王某言称该货车已于2007年1月份卖予葛某,车辆手续也已全部交予葛某。因事务繁忙,车辆一直没有过户。后警方根据王某反映的情况,对葛某展开侦查并上网追逃。后经缜密侦查,2011年8月4日,警方将潜逃外地的葛某抓获并刑拘。
经鉴定,孙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依法认定,葛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孙某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55456.22元。货车在许昌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险
据此,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葛某、货车原车主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30万元。
庭审时,被告王某经法院依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葛某的家属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葛某家属赔偿孙某各项损失6万元,孙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给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核定,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0929.92元。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5.8元。原告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因在案发时王某已将该车卖给葛某,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该车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故该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