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时,我就说过‘这车是赃车,早晚要出事’,你就是不听,非要买,现在应验了吧!”11月15日,刘某和其妻子马某两人因贪图便宜购买了一辆他人盗窃来的电动车而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收到判决书后,不停地埋怨妻子被告人马某。
2010年3月份,家住许昌县小召乡某村的刘某(36岁)夫妇到许昌县尚集镇一家企业打工。因打工的地方离家较远,夫妇两人又不在同一车间上班,上下班时间很多时候不一致,而两人共用了一辆摩托车,给两人的日常生活及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为不影响工作和生活,刘某的妻子马某(36岁)便要求刘某给她买辆女士电动车,没钱买个二手的也行。刘某同意后,逐个询问了车间工友。同车间打工的柴某(已判刑)听说刘某要买二手电动车,就在一次下班时把他喊道无人处,对他说:“我的同村好友武某(已判刑)能弄来二手车,很便宜,如果你想买,我可以帮你问问,不过估计要等一段时间。”刘某非常高兴,回家便把这一喜讯告诉了马某。
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柴某以700元的价格从武某手中买来一辆九成新的某品牌紫红色电动车,并知道该车是武某在苏桥镇“弄”的后,给刘某打了电话。刘某和马某一块赶到与柴某约定的交易地点,柴某告诉两人说:“这车是武某在苏桥‘弄’的,800元钱。车子没有手续,只要不在苏桥境内骑,就没事!”刘某知道“弄”的是什么意思,便私下与马某商量:“这车是赃车,早晚要出事,咱还是别买了!”“瞧你那胆小样,柴某不是说了‘只有不在苏桥骑就没事’,咱两家苏桥又没有亲戚,怕啥!”马某“教训”了丈夫一番,并称这车的颜色、款式她非常喜欢,而且价格便宜,强烈要求刘某买下。素有“妻管严”的刘某只好掏出800元钱,买走了电动车。
2011年7月14日,武某因涉嫌盗窃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该赃车案发。7月24日,警方将刘某、马某两人抓获,并将电动车追回退还失主。
经鉴定,被盗的某品牌紫红色电动车价值18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马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刘某、马某二被告人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人接到判决书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