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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妇联手夫好友报复“骚扰男” 编织桃色陷阱敲诈双双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17 14:17:57


    丈夫长期在外打工的留守妇女邓某难以忍受邻村男子杨某的骚扰,竟然与丈夫的好友王某精心设下“桃色陷阱”敲诈杨某。11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许昌县小召乡某村42岁的王某到同村好友陈某家,向陈某的妻子邓某(44岁)询问陈某在外地打工的情况。两人闲聊了一会儿,邓某忽然想起邻村的杨某最近一段时间内,不断地在附近村庄的群众中造她的谣言,败坏她的名声,而且还经常在晚上9点多时打电话,或者亲自到她家拍打院大门说些下流、难听的话语骚扰她,便把这些情况一一告诉了王某,并称她难以忍受杨某的骚扰,很想收拾杨某一顿,以解心头之“恨”。王某听后,想到自己与陈某的交情、陈某外出前曾让他多照顾他家的重托,以及邓某对他异常信任,竟把家中的“丑事”告诉他……他思前想后觉得应该帮邓某做些事情,解决掉她的麻烦。

    王某在邓某家中来回踱步,思考报复杨某的办法,忽然他想起自己曾在报纸上看过的一篇“设桃色陷阱诈钱财”的报道,心中顿时有了“妙计”。他将自己的想法绘声绘色地告诉了邓某,并添油加醋地说:“打杨某一顿实在是太便宜他了,如果按我的方法办,不但能从他身上榨出钱,还能让他有苦说不出。”邓某听完王某的主意后起初很为难,但仔细回想起杨某无中生有、败坏其名声、无休止骚扰她的丑恶嘴脸,在金钱和怨恨的双重作用下,便一狠心答应了王某。随后,两人又进一步完善这一“桃色陷阱”……

    7月12日18时许,邓某给杨某打电话称她有事情与他商量,让杨某晚上9点多时来她家中。得到杨某肯定答复后,邓某又联系了王某。20时许,王某早早地来到邓某家,躲藏到其耳厢房内,而邓某则身着性感暴露的衣装坐在堂屋内等候杨某。21时许,杨某如约而至,邓某打开院大门将其迎进屋内。面对着艳光四射的邓某,杨某很快迷失在美色中。当邓某以客厅太热,卧室比较凉快为由,提议他和她去卧室商量事情时,杨某想都不想,便跟随邓某走进她的卧室。杨某脱下外衣,刚在床上坐下,在外等候多时的王某便冲进来,拿出手机给杨某拍了照,并威胁要把他和邓某乱搞男女关系的事情告诉他的家人。邓某假装委屈,并和杨某一起苦苦哀求王某“私了”此事。几经讨价还价,杨某最终按照王某的要求,写下了一张“今欠王某1万元钱,7月16日还款”的欠条后方才脱身。

    随后的几天时间内,王某不停地打电话向杨某索要“欠款”,并不断地威胁杨某。杨某起初觉得自己确实做了龌龊事,这事不能让家人知道,便告诉王某他已筹了3000元钱,16日前一定凑齐给他。后来,邓某的一个电话彻底改变了他的想法。那是7月14日晚上,邓某打来电话,“关切”地问他“钱筹齐了没有?如果筹不齐,她可以垫付5000元。”并特意提醒杨某把5000元钱交给她,由她转交王某。由此引发了杨某的怀疑。杨某仔细回忆了那晚他和邓某的“商量事情”的整个过程,觉得王某和邓某是一伙的,两人一唱一和把他诱入精心设计的“圈套”。于是,杨某便于15日上午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自己的疑问反映给了办案民警。警方与杨某将计就计,由杨某以归还王某“欠款”为由将王某约出,并当场将王某抓获。经审讯,王某对自己伙同邓某密谋敲诈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邓某见王某被抓,意识到罪行已败露,便于8月11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在面对美色诱惑的时侯,是屈从于原始的欲望,还是坚持人性的道德底线?这对每个当事人来说是场艰难的选择,一念之差的背后或许隐藏着一个蓄谋已久的陷阱,误入歧途者将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不仅给自己也给家庭带来难以磨灭的痛苦与伤害,而犯罪者亦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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