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饮酒时听说儿子被同班同学打了,便于酒后到儿子所在的班级替儿子“报仇”,被正在上课的老师刘某(女)制止时,他竟对刘某大打出手,在学校里大吵大闹,并将前来劝阻的另一名学校老师打伤。11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6月13日13时许,正在与朋友饮酒的许昌县五女店镇某村的徐某(36岁)听说自已上二年级的儿子徐兵(化名,8岁)在学校被同班同学王帅(化名,8岁)打了,便于当天16时许来到本村小学儿子所在的班级,阻止正在讲课的老师刘某上课,并走到讲台上大声吆喝:“谁是王帅,为啥打徐兵?”刘某劝说徐某“不要影响上课,有什么事情到学校办公室处理”时,徐某大骂刘某,并将王帅和徐兵叫到教室外,边骂王帅边指使徐兵打王帅。刘某见状,急忙制止徐兵,将王帅拉进教室,并对徐某说:“学生之间的事情应交给学校处理,你不能私自处理,再让两人打架!”“你多管闲事,我不但打他,还要打你哩!”徐某又骂了刘某几句,走到她跟前抡起拳头朝其脸上、腰上乱捶,并将她推倒在地,朝其身上乱跺。
两人的厮打声惊动了在校的老师,大家纷纷赶来阻止徐某时,徐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大吵大闹,并拳打脚踢将最先赶来制止他的老师张某打伤倒地。后校长打电话报警,徐某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刘某、张某两人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刘某左侧眼眶内壁骨折,其所受损伤为轻伤;张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调解,徐某的家属与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二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