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1000元“辛苦费”,霍某头戴棉帽伪装后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帮助他人将敲诈勒索来的赃款取出。11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缓刑2年。
霍某,男,今年24岁,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草沟堡乡某村农民。2010年11月初,张春、张夏(二人系化名,均已判刑)两人预谋后,到河北省蔚县用假身份证买了多张专用于作案的手机卡,又花钱购买了两张银行卡,然后在互联网上下载几十页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老板、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准备对他们实施敲诈。2010年11月14日上午,张春、张夏两人在本村附近的山上,用专门用于作案的手机卡,打通许昌县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郭欣(化名)的电话,冒充东北黑社会老大,以郭欣得罪人了,有人花钱雇他们对其及其家人进行人身伤害为由,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郭欣现金2万元。当敲诈款打到张春、张夏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张春、张夏两人指使张夏的内弟霍某于当天晚上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并承诺款取出后给霍某1000元辛苦费。为了不被银行监控设备拍录,霍某头戴棉帽伪装后到河北省蔚县县城一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将敲诈款取出。
2011年8月6日,霍某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霍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是否适用附加刑,因被告人犯罪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尚未施行,故不再适用附加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