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电动车是今年春节前花2200元钱买的,赔偿1000元实在太少了,并且我已经做了很大让步了……”“我们看车的也不容易啊,丢了一辆电动车,我这几个月就白干了……11月21日上午,许昌县法院长村张法庭庭前快速高效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今年8月2日,原告许昌县某医院女职工常某像往常一样,将某品牌电动车停放在医院门诊大楼旁边的停车棚,因车棚一直有人看管,加上上班比较匆忙,常某没来得及把大锁锁上就直接上班去了。值完晚班后,原告来到车棚准备骑电动车回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原告立即报警,经查看监控录像,电动车确实被人偷走。事后,原告找到存车棚看管人被告刘某要求赔偿其电动车,但被告刘某认为原告自己也有过错因而拒绝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经过一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即被告刘某自愿赔偿原告常某1300元电动车损失费,双方永不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