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化名)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为他人娶亲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客车一乘车人当场死亡。11月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刑2年。
2011年5月1日7时许,许昌县五女店镇A村今年37岁的杨涛驾驶他的某号牌小型客车与某婚纱摄影店的娶亲车队一起为本镇B村周铭(化名)家娶媳妇。8时许,车队接到新媳妇返回途中,周阳与周华(两人系化名)两人乘坐在杨涛的小型客车上,当车队沿环乡路自北向南行驶到本镇某村路口附近时,杨涛前面的一辆车因车上的花儿被风吹掉突然刹车,因两车距离较近,杨涛也急忙踩刹车,但因其踩死了刹车,客车失去控制,杨涛又急忙向右打转方向,虽没有撞上前车,但客车却撞到公路边的一排杨树上,接连撞断几棵树后侧翻到路边沟内,致使周阳当场死亡,杨涛和周华受伤。
经鉴定,周阳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依法认定,杨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涛与周阳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周阳亲属各项损失费用13万元,周阳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杨涛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