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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急赶路快速行车 酿出事故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28 19:33:00


    为赶时间,王某驾驶轿车快速行使,并不停地超越车辆,当其越过公路中间的双黄线超越车辆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客车相撞,导致轿车一乘车人当场死亡,两乘车人受伤。11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王某,男,今年41岁,许昌县榆林乡某村农民,2010年3月份到鄢陵某花卉公司给老板陈某开车。2011年1月9日14时许,在花卉公司打工的陕西籍民工代某、贾某、靳某、方某等5人着急回陕西老家,便求老板陈某安排车辆将5人送往许昌火车站坐火车。陈某就让王某驾驶他的某号牌轿车送代某等人。方某坐在副驾驶座上,代某坐在驾驶座后面,贾某、靳某等人挨着代某坐好后,代某便催促王某说:“再有40多分钟,我们购票的火车就要进站了。你要开得快些,不然我们赶不上火车了!”王某点头同意后,便驾驶轿车沿311国道风驰电闪般朝许昌市区驶去。

    一路上,王某不停地超车,当其行驶到许昌县境内某加油站附近,准备从公路最内侧越过双黄线超越其他车辆时,迎面驶来了一辆由冯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王某看到客车后,急忙向右打转方向,轿车的前部躲过了客车,但车的左中部车门处还是与客车撞到了一起。随着“嘭”地一声巨响,轿车被撞得严重变形,致使代某当场身亡,贾某、靳某不同程度受伤,客车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毁损。冯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代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挤压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依法认定,王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后经调解,王某及轿车车主陈某分别与代某的亲属、贾某、靳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代某的亲属、贾某、靳某等人要求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及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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