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化名)两次撞见妻子与他的邻村好友孙豪(化名)偷情,后经妻子苦苦哀求并保证将断绝与孙豪的来往后,孙启原谅了妻子。但后来再次遇到孙豪在深夜时分翻墙进入他家要和妻子偷情时,他顿起杀心,将孙豪杀死并抛尸机井后埋名潜逃到外地。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潜逃20多年后,孙启被警方经网上追逃而落入法网。11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启作出依法宣判。
两撞妻子偷情仍原谅
1989年6月上旬的一天16时许,在广州打工的当年39岁许昌县某村农民孙启回家收麦,他刚进家门,就看到妻子邓花(化名)和邻村与自己同龄的好友孙豪从堂屋内慌慌张张地出来,孙豪手中还拿了一把铁锨。见到孙启后,孙豪对他说:“回来了启哥,我来借把铁锨浇咱俩家相邻的那块烟地改水用。”孙启没有多想,寒暄了几句,孙豪离开。1989年10月上旬的一天15时许,孙启从广州回家收秋种麦,他刚走进堂屋,就看到孙豪衣冠不整地从东耳房内跑出,不敢与他说话便慌慌张张地跑掉。孙启走进东耳房,看到邓花坐在床边慌慌张张地穿衣服。他非常气愤,将邓花痛打一顿,并逼她说出了与孙豪的“奸情”。邓花无奈,跪在孙启面前,一五一十地叙述了她与孙豪“交往”的经过。
原来,因丈夫孙启长期在外打工,邓花一人不但要抚养一双年幼的儿女、赡养公婆,还要耕种伍人份(公婆两人份的责任田由孙启和其弟弟每家耕种一人份)的责任田,她倍感吃力,总想有人能帮她。而邻村孙豪家的责任田有两块刚好与孙启家相邻,孙豪看到邓花早起晚归十分辛苦,便动了恻隐之心,就经常到邓花耕作的地里帮她干活,邓花求之不得便没有拒绝孙豪的帮忙。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时候孙豪会帮邓花把收割的庄稼拉到孙启家中,邓花出于感激,会挽留孙豪在家中吃饭。一来二去,两人逐渐有了感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上次孙启回家时,两人刚办完事,没有引起孙启的怀疑。这次却被孙启抓了个现形……
孙启听后怒火中烧,拿出菜刀要找孙豪拼命。邓花急忙拦住他,苦苦哀求他看在两个孩子的情份上原谅她,并保证她坚决断绝和孙豪的往来。孙启想到年幼的孩子、年迈的父母、妻子耕作的艰辛以及自己只顾挣钱,缺少对妻子、孩子的照顾……思前想后,他决定原谅妻子,并保证今后会抽出时间多回家照顾她和孩子。
夜撞“奸夫”上门怒杀之
1990年4月27日下午18时许,孙启从广州回到家中,并和妻子睡在东耳房内。夜里11时许,两人被堂屋的敲门声惊醒,邓花随口问了声,门外一个男人轻轻回答了一声“我”后,孙启听出来是孙豪的声音。孙启让邓花拉开东耳房的灯,起床开门,自己则躲到堂屋内东耳房灯光照不到的地方。孙豪进屋后径直坐到东耳房的床上。邓花问他弄啥哩,孙豪刚说完专门来找她哩,孙启就拉亮堂屋的灯。孙豪看到孙启在家,急忙往屋外跑。孙启边骂孙豪欺人太甚边拿起门后的一根木棍拦打孙豪。孙豪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阉猪刀与孙启对打,孙启用棍子将阉猪刀打落在地,并拾起来朝孙豪头上、身上乱扎。孙豪边闪躲边往孙启家厨房拿菜刀时,被孙启抢先一步拿来菜刀。后孙启手持两把刀边愤怒地朝孙豪身上、头上乱砍、乱扎,边大骂孙豪,并将孙豪砍倒在地,当场身亡。
事后,孙启穿好衣服,对蹲在一旁不停哭泣的邓花说:“这事太丢人,不要让孩子知道。”随后,孙启用塑料薄膜和被单将孙豪的尸体包好,装到自家的架子车上,拉到邻村一块烟地的机井旁,抛尸于井内。他回家把屋内、堂屋门上的血迹清理干净后连夜外逃,并在逃跑途中将作案用的菜刀、阉猪刀、塑料薄膜及被单分散丢弃。
埋名潜逃20载亦枉然
1990年4月28日15时许,邻村群众到烟地用水桶从机井内取水补烟时,发现取出来的全是血水,水桶里面还有一只鞋子,而且井壁上、井台周围有血迹,便报了警。警方勘查过现场,从井内打捞出尸体确认了死者身份,根据周围群众反映死者与邓花两人关系暧昧等情况,并根据邓花的供述锁定疑犯孙启。后对其上网追逃。2010年4月13日,警方经缜密侦查将埋名潜逃到湖北襄樊在一家私人石料加工企业打零工的孙启抓获并刑拘。
经审讯,孙启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同时供称,他与孙豪平时关系不错,但孙豪却“勾引”了他的妻子,特别是他原谅了妻子且妻子已断绝与孙豪的来往后,孙豪还是不停地纠缠、欺负、骚扰她,这让他始终无法原谅孙豪。案发那晚,看到孙豪又想“欺负”邓花时,他气血上涌、杀心顿起,决定除掉“奸夫”,让自己从此不再被人耻笑,让其家庭尽快恢复平静……于是,他痛下了杀手。孙启还供称,案发当晚孙豪并不知道他在家,却携带阉猪刀翻墙进入他家,说明孙豪是有备而来。孙豪持刀的目的要么是邓花不顺从他时威逼邓花就范,要么是一旦遇到他时加害他。既然孙豪已有害他之心,他并不后悔杀死了孙豪。
经鉴定,孙豪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庭审中,被告人孙启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该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属激情杀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该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1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启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