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大人了,和一条小狗计较,简直狗屁不通!”张前(化名)发现同村村民张亚(化名)踢了他饲养的才两个月的小狗时气愤地大骂张亚,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张亚摔倒在地的张前用脚将张亚的左眼踢致重伤。11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前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2011年1月25日16时许,许昌县榆林乡某村的张亚到地里看庄稼路过同村村民张前(61岁)家门口时,张前家饲养的小狗跑出来咬住了他的裤腿,张亚踢了小狗一脚。小狗“嗷嗷”直叫引来张前出来观看,并询问张亚怎么回事。张亚说小狗咬住他了。张前不信,质问张亚:“小狗才俩月大,不会咬人的,你为啥踢它?”张亚与张前争辩,两人言语不合,随即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厮打中,张亚将张前摔倒在地,并捡起张前的鞋子朝张前的头上、脸上乱打。张前亦不示弱,躺在地上不断地挥舞拳头朝张亚脸上乱捶。
两人被村民张进(化名)劝拉开后,张亚觉得无故被小狗咬,又被张前打太窝囊,再加上他又听到张前坐在地上边穿鞋边骂他“你是大人了,和一条小狗计较,简直狗屁不通!”时更加气愤,他大骂张前,并重新冲上去抱住张前的双腿将其掀倒,然后拿起他的鞋子再次不停地击打张前头部,而张前则躺在地上采用“兔子蹬鹰”的招式,用双脚朝张亚身上乱蹬,并把张亚的左眼蹬伤。随着张亚“唉呀”一声昏倒在地,张前停止了“打斗”。后张亚的亲属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将张前抓获,并将张亚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张亚的左眼球萎缩、凹陷,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属七级。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张前与被害人张亚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张前赔偿张亚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张亚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张前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前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前积极赔偿被害人张亚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