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离婚后债务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11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孙晶(女)和郑庆(两人系化名)共同归还原告孙芳(女,化名)借款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自2011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许昌市开发区长村张乡的孙芳与孙晶两人经常到同一家茶馆休闲,后经朋友介绍两人认识并成了好朋友。 2010年3月1日,孙晶以做生意为由向孙芳借款3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孙晶每月按3分的利率分月支付利息。孙芳将借款3万元付给孙晶后,孙晶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孙晶按照约定分月支付借款利息至2010年8月份,但自2010年9月起,孙晶未再支付利息。其间,孙芳曾多次向孙晶催要利息,且自2011年3月份以后,又向孙晶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孙晶总找借口推辞。后孙晶外出无法联系,孙芳遂以郑庆与孙晶系夫妻关系为由,将孙晶和郑庆一起诉至许昌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清偿债务。
被告孙晶经法院合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被告郑庆到庭应诉称,其已与被告孙晶于2010年6月9日离婚,借款是被告孙晶一人借的,与自己无关,不应当承担清偿借款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晶、郑庆两被告离婚时间是2010年6月9日,而被告孙晶借款时间是2010年3月1日,借款事件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郑庆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属被告孙晶个人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