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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看车 车丢照担责

  发布时间:2011-12-02 20:21:26


    好心帮熟人照看电动三轮车,却因三轮车丢失而吃上了官司。12月1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好心帮人代看电动三轮车却致三轮车丢失的被告张某被判赔偿原告电动三轮车车主林某损失2190元。  

    林某与在通往许昌市区某公路旁边开有一家超市的张某认识且关系很好。2011年5月2日上午,林某骑电动三轮车去许昌市区买东西,路过张某的超市时,张某对林某说:“五一假期,城里人多,骑三轮买东西不方便,把车放我这儿吧,我给你看着。”林某点头同意,把电动三轮车放在超市门口附近便坐公交到市区购物。当天下午,林某返回时找不到电动三轮车,只找到了被撬坏的三轮车“U”型锁,便询问张某。张某对自己只顾忙生意,没有照看好林某的三轮车表示歉意,并表示愿意赔偿林某的损失。后林某要求张某按照电动三轮车原价3130元赔偿时,张某觉得林某的三轮车只有八成新,不同意按原价赔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便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同意为原告看管电动三轮车,就应当尽到妥善安全保管的义务,由于被告疏忽大意而造成其为原告看管的电动三轮车丢失,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鉴于被告出于好心义务为原告保管财物,酌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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