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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酒疯谁靠近打谁 砍人轻伤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02 20:23:29


    赵某醉酒后言称“谁靠近我,谁挨打!”,并先后将靠近他身边试图劝说他回家的刘某、王某两人打了一顿,由此引发了随后双方的厮打。厮打中,赵某用菜刀将刘某砍致轻伤。12月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0年10月24日18时许,许昌县河街乡某村的赵某(37岁)在朋友家喝多酒后回家,走到村口时,感觉胃有点难受就蹲在路边吐酒。这时,同村的刘某和王某两人骑着一辆摩托车从外面办完事后回家,经过赵某身边时,王某随口说了一句:“这是谁呀?蹲这干啥?”赵某听到后马上站了起来,大骂王某,并言称“谁多管闲事靠近我,谁挨打!”刘某、王某看清是赵某后,停下车质问赵某为何骂人时,赵某二胡不说,抡起拳头先朝王某头上打了两拳,然后又与朝刘某身上、头上乱踢、乱捶。刘某大声斥责赵某,两人随即发生了争执,并引发厮打,引来了许多街坊围观。众人将两人劝拉开后,赵某又跑到一村民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并悄悄跑回刘某身旁,趁刘某不备朝其头上砍了两刀,然后,丢弃菜刀仓皇逃离。后众人打电话报警,并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2011年8月7日,赵某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赵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3万元,刘某要求不再追究赵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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