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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担当”多方协调化纠纷 法外亦有情真诚感动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1-12-06 11:49:47


    “您光当着我的面做工作不下二十次,这里头的难处我全看在眼里,这钱来得不易!真是太谢谢您了,闫庭长!咱们的法官真有‘担当’!”12月5日上午,许昌县法院枪杆刘法庭对一起“两年三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圆满调处后,家住河街乡某村的原告韩某一家三口从该庭庭长闫长庚手中接过3万元经济帮助费时,韩某眼含热泪感激地说着,并当场拿出500元现金,要塞给办案法官,被办案法官婉言谢绝……

    这来之不易的和谐一幕还得从两年多前说起。2009年3月,不幸降临到原告韩某一家:韩某的丈夫吴某跟随王某带领的建筑队在为郭某承建的一家幼儿园工程建房时,不慎触电受重伤,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二级。吴某于当年5月向许昌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郭某、王某、许昌县电业公司(下称电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在该案重审期间,吴某于2010年10月5日因医治无效死亡,韩某及其儿子、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电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因该案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议较大,且原告所受伤情经司法鉴定后,不能确定是否为被告电业公司架设的高压输电线路所致,再加上原告家庭十分困难,家人情绪激动,多次扬言要上访。许昌县法院枪杆刘法庭受理此案后,闫长庚庭长亲自承办此案,他不畏难、不推诿,沉着应对,庭前走访约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庭后实地勘验、调查案情,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工作。一方面,积极安抚原告情绪,反复向原告释明法理,明确指出原告家庭困难值得同情,但确实缺乏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期望值不应过高;另一方面,主动向法院领导和电业公司主要领导沟通协调,以取得法院及被告方的支持。一次次的真诚付出,终于有了回报。被告电业公司终于同意在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从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给付原告经济帮助金3万元。韩某一家也被办案法官的真诚所感动,愿意接受该调解方案。

    又一起难案被调解,又一起上访苗头被扑灭,又一家受害者被抚慰。送走韩某一家后,闫庭长如释重负微笑着说:“现在处理案件,要想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的,不但要投入精力、脑力,更是要投入心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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