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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超前方同行人 却遇行人突转向

  发布时间:2011-12-06 11:50:26


    庞某行车途中觉得前方骑自行车的武某速度太慢,便决定从武某左侧超越他,孰料他刚加速超越时,武某却左转方向要横过公路,庞某避让不及将武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5日,许昌县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庞某,男,今年40岁,确山县双河乡某村农民。2011年8月26日10时许,庞某驾驶一辆货车往扶沟送货,当其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到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看到其正前方与其同向行使的由武某骑着的一辆自行车走的比较慢,庞某决定快速超越武某,他刚加大油门从武某左侧超越时,武某的自行车也突然向左转弯,欲横穿公路。庞某急忙踩刹车,并向左打方向避让武某。由于货车速度比较快,庞某踩刹车比较急,导致货车向前滑行了二三十米并在公路上掉转了个头。货车掉转头时,车厢右侧撞住自行车并将武某撞摔倒在车厢附近四五米远的地方。庞某停下车,见武某躺在地上,便急忙拨打110和120,并将武某送往医院救治,后武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武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依法认定,庞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案发后,庞某打110报了警。

    后经调解,庞某与武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武某亲属要求不再追究庞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积极救助伤者,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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