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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索要承运人责任险 遭“无责方先赔交强险”

  发布时间:2011-12-07 11:56:20


    苏某驾驶出租车在与客车尾随相撞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被依法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且出租车在许昌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该事故中受伤的出租车乘车人李某便将苏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是侵权人,在事故中没有过失或过错;应由无责方客车先行赔偿交强险;12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9607.50元。被告苏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067.5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3月14日11时许,李某乘坐苏某驾驶的某号牌出租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许昌县境内某路段时,因出租车未与前方由邓某驾驶的某号牌客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出租车与客车尾随相撞,造成李某受伤。此事故经依法认定苏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至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25438.32元,其中苏某垫付2万元。

    经查,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取高者。李某住院期间由其一名亲属林某护理,林某系许昌某食品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67元。李某的交通费为200元。

    据此,李某将苏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5万元。

    庭审中,被告苏某辩称,原告要求不合理部分不应当支持;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侵权人,在事故中没有过失或过错,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有条件、有限额地承担赔偿责任;客车虽然没有事故责任,但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合理的费用应当扣除10%的免赔率和10%的无责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苏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乘坐人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定,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0675.01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其中90%即9607.50元,其余损失为1067.51元,由被告苏某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乘车人,与被告苏某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其要求被告苏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于法有据。被告保险公司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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