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化名)和父亲杜实(化名)一块卖西瓜时,杜实因怀疑顾客肖某偷拿了他的一个西瓜而与肖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杜凯见状便持西瓜刀追砍肖某,并用刀背将肖某鼻骨及右眼眶下壁砸致骨折。12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凯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1年8月19日9时许,太康县板桥镇某村今年24岁的杜凯和其父亲杜实开着自家的农用拖拉机到许昌县五女店镇某村卖西瓜,肖某买了40多公斤西瓜,付过钱并用塑料编织袋装好后,又从西瓜车上拿了一个西瓜摔烂,喊来另一名村民蹲在拖拉机旁吃瓜。肖某的举动引起了杜实的不满,当其看到肖某装好的编织袋旁边还有一个西瓜时,就随手把瓜抱回了车上。肖某与杜实争辩,并言称这个西瓜是他付过钱的,不信可以重新称重。杜实不愿重新过秤,并说:“你吃俺一个西瓜还不够,再多拿俺一个!”肖某听到杜实说他多拿他的西瓜后十分气愤,二话不说,抡起拳头便朝杜实脸上打了一拳。看到父亲挨打,杜凯上前与肖某厮打,感觉吃亏后杜凯恼羞成怒,随手拿起车上的西瓜刀砍向肖某,肖某转身就跑,杜凯边追边骂,跑了20多米追上肖某后,杜凯用刀背将肖某的眼部、鼻子等部位砸伤。后周围群众打电话报警,杜凯被抓获,肖某被警方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肖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右眼眶下壁骨折,其所受损伤为轻伤。后经调解,杜凯赔偿肖某各项损失2.5万元,肖某要求不再追究杜凯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