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条上备注“已归还5000元”,但借贷双方未明确这5000元的用途,那么这5000元到底属于本金还是利息呢?12月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马平(化名)借2.5万元钱给被告马亮(化名),双方还约定了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了5000元,并在借条上做了备注。后双方对归还的5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争执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该5000元属被告归还原告的利息,并依法判决,被告马亮应偿还原告马平借款2.5万元及利息。
2007年3月12日,马亮以做生意为名向同村好友马平借款2.5万元,并向马平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6个月后偿还本金及利息(利率按每月1.2%计算)。借款到期后,马亮未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后经马平不断追要,马亮于2009年10月17日支付马平5000元,并由马亮在原借条上备注“已归还5000元”。后双方对剩余借款本金数额产生争议,马平认为马亮归还的5000元是借款利息,而马亮则认为其归还的是本金。马平遂将马亮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亮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本金2.5万元计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平与被告马亮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被告马亮还给原告马平的5000元钱不足以清偿原告的2.5万元本金及利息,且对已经偿还的5000元并未明确是本金还是利息,根据该解释,应优先偿还利息,故该5000元应当认定为被告归还给原告的利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