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把收割后的小麦拉回家,从未开过农用三轮车的李强(化名)驾驶借用的农用三轮车到麦地拉小麦,终因操作不当将当时在麦地内休息的一同村村民撞成重伤。12月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1年6月1日13时许,为尽快把收割后的小麦拉回家,从未开过农用三轮车的许昌县河街乡某村的李强(39岁)到地里找到同村村民李阳(化名),让李阳开他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帮他往家拉小麦。因收割机即将收割李阳家的麦子,李阳便让李强再找个人开他的三轮车帮李强拉麦。李强看到周围的群众都忙于收麦,着急拉麦的他便独自骑上李阳的三轮车,发动后空踩了几脚油门,又让李阳在旁边指导了一会儿,他觉得驾驶三轮车很简单,不需要多高的技术。而且他又想到农村道路上行人少,只要不开的太快,不会有事。于是,他不顾李阳的劝阻,自己驾着三轮车顺着地边的小路慢慢地驶向自家的麦地。
李强驾三轮走到自家麦地附近时,看到地边一颗大桐树下面站了许多等候收割机收麦子的同村村民,心中有点慌乱,动作也变得僵硬。为了避开路边乘凉的人他向右打转方向,因动作僵硬致使三轮车陡转、径直拐进麦地里,三轮车车头将坐在地里休息的刘环(女,化名)推倒、卷进车下并向前推动了3米多远后车辆熄火停下。周围群众边大喊“刘环在车下”边跑到三轮车前抢救刘环,李强此时方才意识到碾住了人。他急忙打电话报警,并和同村村民一块将刘环救出,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刘环所受损伤为重伤。后刘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强及三轮车车主李阳共同赔偿其损失。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 强、车主李阳与被害人双方在同村村民的调解及见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刘环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李强及车主的任何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辩称,该案系因被告人的过于自信而发生,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