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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致一名乘车人亡 无照肇事负全责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09 09:42:24


    马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迎面驶来的轿车会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失控并侧翻,致使摩托车上一名乘车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月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1年6月16日22时许,许昌县椹涧乡某村今年51岁马某驾驶同村村民孙某的三轮摩托车载孙某、刘某等6人从许昌市区干完活回家,当摩托车沿许南路自东向西行驶到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轿车灯光很亮,把马某眼睛照得睁不开,又因摩托车车灯不亮,马某便习惯性地把摩托车向路边靠拢、躲避轿车。但因马某打转方向太猛、太陡,三轮摩托车失去控制,直接撞到了路边的树上,致使三轮摩托车侧翻到路边沟里,马某及摩托车上的6名乘车人全部被摩托车甩出摔倒在路边或沟里,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孙某和刘某两人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救治。孙某在住院治疗41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孙某住院治疗期间,其亲属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马某于7月1日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并刑拘。经鉴定,孙某生前系因钝性外力撞击致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查,马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三轮摩托车没有入户,亦无牌照。经依法认定,马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调解,马某与孙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且已实际履行,孙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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