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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灯剩2秒抢行 车至路中央撞人

  发布时间:2011-12-13 10:07:30


    “当年案发时,我走到十字口附近看见绿灯还有两秒,想到绿灯变黄再变红中间还有3秒钟,这5秒钟的时间足够我通过十字口,我就快速抢行,没想到还是出事了……以后我再也不敢抢行了,也奉劝广大司机朋友们,一定谨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12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被告人罗某接过判决书后十分后悔地感叹道。

    2008年5月30日6时许,临颍县杜曲镇某村当年58岁的罗某一辆农用三轮汽车沿许昌东外环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枪张公路市十字交叉口处时,罗某远远看到该路口的交通指示灯的绿灯还有2秒钟,想到交通灯由绿变黄再变红,中间还有5秒的时间,足够自己的车辆通过该路口,罗某便加大油门快速朝路口冲去。孰料,车刚行驶到路中央便与自东向西正常通过该十字口的由靳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靳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罗某想到自己还没有拿到驾驶证,便弃车逃往外地。

    后警方据车寻主,对罗某展开网上追逃。罗某迫于压力于2011年7月26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靳某系因机动车撞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依法认定,罗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调解,罗某及农用三轮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与靳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靳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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