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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 债权人仍可主张双方共担

  发布时间:2011-12-13 10:11:20


    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真有借贷纠纷发生时是不是按照两人约定的内容执行呢? 12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和其妻子林某共同偿还原告陈某(女)欠款1.8万元。

    2010年9月22日,被告林某以经商为名向好友原告陈某借款1.8万元,林某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林某索要借款,被告林某均以经商赔了为由一直拒绝偿还借款,原告无奈,便将被告林某和其丈夫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8万元。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欠条签名为被告林某,其本人对被告林某借原告钱款一事并不知情,且他和被告林某已于2011年1月20日离婚,两人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由林某一人承担,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既无证据证明原告曾与被告林某约定上述债务为被告林某个人债务,且无证据证实夫妻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约定已告知原告,故被告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虽已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约定,但原告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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