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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从左侧超前车 却遭前车突左转

  发布时间:2011-12-13 10:15:06


    着急赶路的张某行车途中觉得前方骑电动车的孙某(女)速度太慢,便决定从其左侧超越。孰料,他刚加速超越时,孙某也左转了方向,张某来不及采取措施将孙某撞致重伤。12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0年9月17日9时许,当年26岁的许昌县苏桥镇农民张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好友马某到许昌办事,当他沿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到尚集镇某村路口附近时,看到摩托车正前方由孙某骑着的一辆两轮电动车行使速度比较慢,着急办事的他便决定从孙某左侧超越过去。谁知,他刚加大油门超越时,孙某的电动车也突然向左转弯,要横穿国道。张某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两车猛地撞在了一起,张某、孙某、马某三人均被车辆甩出摔倒在地。张某忍痛扶起摩托车,看到孙某和马某躺在地上不能动弹时,他害怕挨打便丢下朋友马某,独自一人骑摩托车逃离。马某苏醒后,见孙某受伤严重、不醒人事,便拨打了110和120,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孙某所受损伤为重伤。经依法认定,张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8月2日,张某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与孙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孙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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